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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改落地 明确同股不同权上市规则

腾讯新闻《棱镜》 作者邬川

历时一个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改意见征求终于有了结果。

4月17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

此次修改,主要围绕存在特别表决权上市公司章程的规范、落实《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相关要求等方面,作出8处修改和完善。

结合目前科创板的改革来看,该项修改最大的意义在于落实了“特别表决权”的上市规则。

目前科创板与注册制的各项工作衔枚疾进,此次修改的快速落地,“也是为了同股不同权公司提供清晰的上市规则引导和法理基础。”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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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条款特别强调“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章程,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在他看来,这意味着从宏观法理层面而言,权限继续下放至交易所,也是为了给上交所赋权,继续推进科创板试点。

“特别表决权”体现的是一种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也就是同股不同权,与“同股同权”不同,同股不同权意味着少数股份能够拥有占据多数的表决权,目前多数赴海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采用的是“特别表决权”模式,比如阿里巴巴、京东等。

根据目前科创板的申报信息,优刻得是目前获受理企业中,首家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

根据优刻得的表决权差异安排,共同实际控制人——季昕华、莫显峰和华琨三人,合计持有9768.82万股特别表决权股份,公司剩余2.66亿股为普通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是普通股的5倍。因此,上述三人对应的表决权比例分别为33.67%、15.52%和15.52%。

但这部分表决权股份无法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卖。

1月31日,上交所发布的科创板上市规则中要求: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二级市场交易。

2018年4月,香港联交所发布新规,有条件地允许双重股权结构公司上市。

相关采取双层股权结构的拟上市公司上市最低预期市值需要达到400亿港元,如果市值少于400亿港元,则需要在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收入不低于10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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