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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发文要求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 央企不得以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规范参股投资、加强参股国有股权管理等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划出了 “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的合作方”等多道红线。

近年来,中央企业以参股等多种方式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对提高国有资本运行和配置效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部分企业参股投资决策不规范、国有股权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国有资本配置效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此次印发《通知》,旨在规范操作,强化监督,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为规范参股投资,《通知》要求,严把主业投资方向、严格甄选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参股方式、完善审核决策机制。相关要点包括,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为规避主业监管要求,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商业性房地产等禁止类业务;对存在失信记录或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等违规违法记录的意向合作方,要视严重程度审慎或禁止合作。不得选择与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存在特定关系(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关系等)的合作方;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名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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