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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身亡同席3人被诉 法院判其向死者家属赔偿1.2万元

男子醉驾身亡同席3人被诉 法院判其向死者家属赔偿1.2万元

男子醉驾身亡同席3人被诉 法院判其向死者家属赔偿1.2万元

  朱某某、帅某某、严师傅3人喝了一瓶白酒,六瓶啤酒,黄某某没有喝酒。午饭13时左右结束,4人离开饭店,回到工地休息。因过了上班时间,加上喝了酒,当天下午他们没有上班。当日15时30分,严师傅驾驶摩托车,沿巢湖市10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撞到道路边绿化带上的路灯杆,造成严师傅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经鉴定,严师傅是颅脑损伤死亡,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7mg/100ml。严师傅的突然离世给一家人造成巨大的悲痛,他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一对儿女,严师傅是家中的顶梁柱。家人在悲痛之余认为,当天与严师傅一起吃饭的朱某某等3人具有过错,他们将朱某某等3人诉至巢湖市法院,要求3人赔偿各项损失22万余元。

  严师傅家人称,朱某某、黄某某、帅某某明知严师傅驾驶摩托车来饭店吃饭,还安排严师傅喝酒,没有制止,3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明知严师傅酒喝多了,只是劝其不要回家,但是严师傅此时已醉酒,失去自我控制能力,3人没有及时将他安全送回家,任由其驾驶摩托车,也没有通知亲属或送其到医院醒酒,造成惨剧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朱某某等3人则表示,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当天吃饭时,朱某某、帅某某与严师傅一共喝了一瓶白酒、六瓶啤酒。因为喝酒均是自愿,黄某某并没有饮酒,其他3人均是喝多少倒多少,并没有任何劝酒行为。吃饭结束后,朱某某明确要求大家回工地休息,下午不用上班,也明确阻止严师傅骑车回家。

  大家回工地后各自休息,严师傅是在大家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宿舍换了衣服骑车回去,在骑车之前曾给其妻子打过电话,“可见严师傅当时的精神状态并没有达到醉酒状态”。黄某某更是喊冤称,他没有饮酒,也没劝酒,吃完饭也自行离开,自始至终均没有参与喝酒的过程,所以不应该担责。巢湖市法院审理认为,严师傅是成年人,对自身身体状况、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可能产生的后果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他明知酒后驾车的危险性而不予控制或轻信能够避免,具有重大过失,承担主要责任。而同席人之间不仅负有不能互相拼酒、劝酒的义务,对饮酒过多者还应负有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

  严师傅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时,已经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因此朱某某等3人应对严师傅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严师傅对其损害后果承担95%的责任,朱某某作为饮酒发起与组织者,承担3%的赔偿责任,黄某某、帅某某作为同席者各承担1%的赔偿责任,判决朱某某赔偿各项损失1.2万余元,黄某某、帅某某各赔偿严师傅家人4000余元。严师傅家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认定的3人承担的比例过低。朱某某等3人也上诉,认为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二审认为,一审法院确定各方的责任比例适当。近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对部分赔偿数额稍作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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