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最高法曾答复称将指导准确界定债务
各方呼吁下,就该条司法解释,最高法也做了修正。
今年2月28日,最高法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李秀萍等人认为,举债方的配偶很难证明举债方与债权人串通虚构债务,也很难证明其配偶举债用于从事赌博、吸毒,因此无法解决“24条”的根本问题,不仅没有解决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而且没有改变以婚姻存续期为基础的时间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性质没有改变。”
曾提出相关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也认为,补充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首先,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本来就不受法律保护;其次,24条的真正矛盾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债务,如何区分为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最后,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本身存在难以证明的问题。
今年8月,最高法院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函件表示,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拟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指导各级法院落实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避免简单、机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
最高法院在答复中提到,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既要考虑日常家庭生活,还要考虑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
关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最高法院在答复中指出,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则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举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体情形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李秀萍等人依然认为,没有根治问题,不仅避而不谈规范债权、确保非举债方的知情权、限制日常家事代理权,而且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实有扩大化之嫌,把婚姻法规定的“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解释成“为夫妻共同利益或共享利益的可能性所负的债务”,觉得“这一点很可怕”。
4.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请代表与最高法研讨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的案例,也被写入这份报告当中。
报告透露,为做好代表建议和公民审查建议的办理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今年6月召开座谈会,邀请提出建议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推动解决。
“去年以来的切身经历,这是一个有效途径,我从一开始没怀疑过”。当李秀萍得知全国人大收到建议并已经有所行动时难掩激动。 问题如何解决?
“只有废止24条,才能根治问题。”李秀萍表达了她的希望。
朱列玉则建议,确定离异配偶只应在分取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共债共签,因家庭生活所需导致的债务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规范债权,维护社会和谐和家庭的稳定,也能为未成年孩子创建良好的成长环境,减少恶意虚假诉讼的发生。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曾撰文指出,平衡债权人利益与保护债务人利益特别是债务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利益,尚有待于全面地、更深入地、客观研究。期待认定或者排除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能够更加合理、公平。
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备案审查报告,首次集中公布了近年来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中推动相关部门纠正“带病文件”的十大案例。
1、一辆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合法性审查
2、叫停“附条件逮捕”制度
3、纠正“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4、修改“超生即辞退”条款
5、废除“著名商标制度”
6、推动解决《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争议
7、解决“有关拘传原告和被执行人的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8、修改“有关非法行医的司法解释”
9、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专项审查107件地方性法规
10、针对专门规定自然保护区的49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专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