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将曲某的手机以及自己的手机卖出后,乘车来到大连市内,他在一个旅店睡了一宿。2016年9月24日早晨,卢某称他带着安眠药,买了一瓶酒上了山,他吃了200多片安眠药并喝了点白酒,睡了过去。9月27日卢某醒了,发现自己没死成,就下山找了个警车自首了。
卢某,老家在辽宁省西丰县。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9月14日被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3月8日刑满释放。卢某于2016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卢某出于勒索钱财的目的,于2016年9月22日18时许,将曲某骗至瓦房店市某屯18号其租住的房屋内。因勒索不成担心曲某报警,2016年9月23日中午,卢某用电棍、砖头击打曲某后颈部,用事先准备好的手铐、铁链将曲某手脚锁住,用胶带将曲某的嘴鼻部封住之后,将曲某弃于屋内事先挖好的炕洞内,并用水泥将炕洞封死。后卢某将曲某的一部iphone6手机拿走后卖掉。经鉴定,曲某因机械性窒息死亡,iphone6手机估价为人民币1600元。”
公诉机关认为,卢某采取暴力手段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认为,卢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6年9月27日,卢某在甘井子区王家桥十字路口附近向正在巡逻的民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卢某故意杀害与其并无积怨的被害人,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被告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法院判决卢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