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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冲动杀人,事后再次反省,唐太宗对死刑复奏制度的贡献有多大

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它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惩罚犯罪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具有不可挽救的特点。法律在程序法上对死刑的适用也做出了特别的规定,这就是死刑复核程序。简单的说就是在一审、二审作出死刑处罚后,必须经过复核这一特别程序进行复审,只有经过复核并且核准的死刑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才能交付执行。

自西周初年周公提出“慎刑恤罚”以来,慎刑思想就成为古代刑事政策之一。特别是在死刑的适用上,要求以严格、周密的程序来最大程度减少冤案的发生。死刑复奏制度就是这一思路的具体制度化体现。唐太宗并不是死刑复奏制度的首倡者,但他对死刑复奏制度的完善贡献很大。

两次错杀换来唐代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据《贞观政要》记载,唐太宗也认识到“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司法部门判处死刑,多上奏几次就可以多复核几次,尽可能避免错杀。史书记载,此后“全活者甚众”。

第一次错杀卢祖尚

贞观初年(627年),交州(治所位于今越南河内市附近)都督(军政长官)遂安公李寿因贪污冒领国库公款被革职治罪。唐太宗委派瀛州(治所位于今河北省河间市)刺史(行政长官)卢祖尚前往查处此事。

卢祖尚并不了解交州的状况,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差事。后经了解,交州历来是流放犯人的地方,那里的百姓几乎还生活在原始状态,是个南蛮之地。加上文化知识又没普及,风俗习惯和语言也无法沟通。最致命的是,那里可有夺人性命的瘴气啊!

于是卢祖尚后悔此项差事,迟迟不肯赴任。甚至对唐太宗说:“这些日子臣偶感风寒,引发了旧病,一周半个月的也好不了,恐怕是不能马上去交州上任了。”

唐太宗说:“普通平民百姓答应的事情,都必须守信用,你作为大臣,当面答应朕的事,怎么能转身又反悔?还是早点动身去交州上任吧,三年后一定把你调回来。你不要再推辞了,朕不会食言的!”

卢祖尚不为所动,仍然不愿去交州赴任。他对唐太宗说:“岭南是经常流行瘟疫的地方,在那里生活的人,每天都得饮酒活血。而臣偏偏不会喝酒,一旦去了那里,恐怕是回不来了。”

这下李世民彻底怒了,立即派人将卢祖尚拿下,说:“作为皇帝安排一个人做事,他竟敢不服从,如果都像他这样,以后我还怎么号令天下?”就这样,年仅三十多岁的卢祖尚当即在朝廷上被斩杀了。

不久,李世民觉得卢祖尚虽然有失臣子的礼仪,但杀了他也太过分。

于是,将卢祖尚官复原职,保其子孙世代为官。

第二次悔斩张蕴古

贞观五年(631年),河内人李好德得了精神病,整天胡言乱语,言语之间对朝廷和皇帝多有不敬之词。当时,妄议朝政是重罪。唐太宗当即下令将李好德逮捕收监。

负责此案的是中书省张蕴古。他在调查中发现事有蹊跷:李好德喜怒无常,神志不清,可能患有精神分裂症。按照法律规定,精神病人说犯忌讳的话,可以减免处罚。

唐太宗听完张蕴古的案情汇报,“许将宽宥”,决定不再追究李好德。皇帝的赦令一下,张蕴古就兴冲冲地来到狱中把好消息告诉了李好德,此举恰好被监察御史看见。令监察御史惊讶的是,张蕴古当天在牢房里摆开棋盘和李好德对弈起来。

于是,监察御史立马弹劾张蕴古: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是相州刺史,而张蕴古老家就在相州。这样看来,张蕴古是有意包庇李好德,分明是为了讨好家乡父母官,属于官官相护,徇私枉法。

张蕴古身为法官,却泄露宥赦的密语,还与囚犯一起下棋,触犯大忌。李世民盛怒之下,命令左右将张蕴古当场拿下,拉到长安街市上斩首示众。

后来经过调查,李好德果然精神不正常,张蕴古含冤而死。

从卢祖尚到张蕴古,他们都死于太宗皇帝的盛怒。经过反思,为了避免再犯错,李世民下诏“自今有死罪,虽令即决,仍三覆奏乃行刑”。从今以后,处决死刑犯,即使是皇帝下令斩立决,执法部门也必须反复上奏请示三次,得到最终核准后才能执行。

为保证执法官员切实执行死刑复奏制度,《唐律疏议·断狱》还规定“诸死罪囚,不待覆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如不等朝廷的最终核准就处决人犯,执法官员流放两千里。即使皇帝批准了死刑判决,也要等到诏书到达三天后才能执行。如敢提前行刑,则判处徒刑一年。

死刑复奏制度由此实行,并推行下去,唐太宗“慎刑宽法”的作风天下广闻。死刑复奏效果显著,司法官员愈发自律慎刑,百姓纷纷严于律己,世风日益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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