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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永安法院:“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的号称“安全上头无隐患”的“上头电子烟”,吸引了不少年轻人的目光。实际上,“上头电子烟”主要添加了合成大麻素或者依托咪酯成分,会使人在不知不觉中上瘾。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据悉,2023年11月12日21时,被告人李某在永安市某小区将17个电子烟卖给叶某(已判刑),并当场收取叶某支付的钱款7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涉案的电子烟烟蛋17个,及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95克进行扣押并送检。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涉17个电子烟内烟油重17.9克,内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折算相当于海洛因7.16克。被告人李某于2024年10月9日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折算相当于海洛因7.16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据此,永安法院依据相关规定,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表示,广大群众要提高对新型毒品的辨识能力,切记“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不断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不良诱惑、避免误入歧途。(永安法院 王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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