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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尚和村民争土地,县太爷暴打和尚,自以为断案清明,哪知道后来

和尚和村民争土地,县太爷暴打和尚,自以为断案清明,哪知道后来

乾隆四十九年,张治堂任南昌知县的时候,有一起僧俗互争山地案件,告到县里审断。

原因是俗家有祖上遗留的山地二十多亩,虽未连成一片,但东西南北四方地界分明,以僧人伪造田契、侵占山地葬埋死者为理由,写诉状控告,要求查究退还。僧人也以此山地是他师祖于雍正年间买俗家父亲的,并不是伪造田契非法侵占,抄录契文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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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双方的诉状核对事实,原告说:“民父于乾隆三十三、四年在前任知县任内,因为山地产权问题,曾经同居住于山地附近的人打过官司。当时画了山地四周界图呈报在案。如果雍正年间山地确实卖给了僧人师祖,为什么图内并不注明呢?”讯问被告,却说:“这是很多年前买卖的事,僧人不知底细,只知依据田契管理地产。”诉讼双方各执一说。随即当堂调阅契卷查对,前案山地界图内的确没有注明山地已经卖给僧人师祖,这也许是当时遗漏了,不能就作为伪造田契侵占山地的凭据。等到调取僧人的原契查对,则系雍正十一年立的白契,这是民间漏税常事,还不能据此就判决是伪造田契。传问田契代笔人,都已经死亡了,是他的子侄到堂应审,无法评断僧人原契的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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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僧人:“你埋葬的是什么人,是不是你的师祖、师父?”僧人说:“前月埋葬的是师叔,师父与师祖多年前就死了,都埋葬在自家墓地。师祖是师父埋葬的,师父是我们理葬的。”又问:“你的师父与师祖为什么不埋葬在这块山地呢?”僧人回答:“以前不知道买了这块山地,今年无意中在经卷箱里查到田契,适值师叔病故,因为原来的墓地埋葬不下,就抬到这块山地埋葬了,实在不是伪造田契、侵占山地葬埋死者。”查民间买卖田地房产,首要的见证是代笔中人,其次凭红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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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案子,原来买卖山地的人都死掉了,代笔中证也没有了,而且田契是五十年前的白契,又是在僧人师与祖两代已埋葬自家墓地之后、于师叔临死之前,偶然在经卷箱里查出的,说是货真价实的田契,有谁能够相信呢?立即以伪造田契侵占山地判决定案,的完全可以使人信服,相信不会发生不公平的错误。从田契的笔迹来看,是善于书写文契的人写的,也许此人就是教唆僧人争讼的人,因此想一同追究。随即令僧人招出伪造田契的人,僧人不招,就下令掌责、长跪。审问其他案件,审完一件问僧人一回,仍然不招,又掌责一回。连续问完四件案子,共计掌责五十,僧人才含混承认田契是自己伪造的。命令僧人照实写出,但写的情况不符,又告知差役动刑,僧人急忙呼喊:“情愿退还山地不要!”由此看来,只就案论案,僧人虽口服而心不服。这时天已三鼓,暂且令差役把僧人带下堂去,等待第二天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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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堂就寝,不能入睡。考虑次日要使僧人供出伪造田契的人,必须取得代笔人亲笔写的红契,用红契作根据询问僧人,就不用担心他不招了。于是披衣而起,四鼓快过了。从卧室出来坐在二堂,告诉打开宅门,叫守门差役马上在官署前唤代笔人的儿子到堂问话。不久,差役把人带到。问:“你一向从事什么职业,会不会写字?你父亲在世时作什么事情?”代笔人的儿子说:“乡民务农,从来没有读过书,父亲在世时当启蒙老师,经常为邻里作代笔中人。”又问:“你家中有没有代笔的字迹?”回答说;“只有记收代一笔金钱的帐簿一本,代笔文契本村亲友家里很多。”随即请求打开城门,让他星夜赶取帐簿,并向邻里讨取文契数张一同带来,叮嘱务必要雍正十一年前后三、四年内上税盖印的丝契,白契就不需要了。当时催促他快去快来,没有派差役和他一同去。这一次对出回契真假,既可以查完那个伪造田契的人,又可以表示对僧人掌责是不冤枉的。第二天上午,代笔人的儿子赶回来,送上取来的红契六张,帐簿一本。仔细核对,不但笔迹、花押、年分相同,而且记收代笔金钱的帐簿內,记载着雍正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连收三家笔资,第二家就是僧人师祖的法名,并注明笔资银数,僧人不是伪造田契侵占山地已无可怀疑,起初何尝料到这一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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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即再次审讯判决定案,僧人的冤屈终于搞清,俗家的控告不实可以宽恕。只是我自以为断得准而任意责罚却不能原谅,每当仰对大堂、视听堂下的时候,不禁内心惭愧,颜面变色,真是无地自容啊从此更加谨慎,以这件事作为深刻的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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