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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诬告合伙人侵占税款被判刑 独吞对方财产却得到支持

王某与陈某某李某某夫妇合伙经营某建筑工程分公司承接工程项目,赚钱后,陈某某李某某夫妇向公安举报“合伙人王某侵占公司税款”,后经检察机关查明,属于诬告,陈某某李某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涉事公安负责人受到处分。但在与合伙民事纠纷判决中,法院竟然支持陈某某李某某夫妇侵占了合伙人的全部财产。

诬告不成 自陷囹圄

2007年,王某与陈、李夫妇口头约定五五分成合伙经营某建筑工程分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王某懂工程经营管理,陈某某、李某某有资源,到2008年6月1日前已承接了13个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56 448 973元。为了进一步合作,规范双方合作成果,双方于2008年6月5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李某某占利润60%,王某占利润40%,并约定“从2008年6月1日起执行本协议财务条款。从2008年6月1日前的所有账目按原账目双方核对,甲乙双方签证(字)确认建账。”

2008年10月7日,王某突然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拘捕,原来是陈某某、李某某向公安报案,称王某侵占公司税款30万元用于购买小汽车供个人使用,公安查封了账目并收走了王某所有证件和印鉴。后经检察机关查明,王某从公司拿走的30万元是陈某某与王某从某某公司收到的工程款,每人分红30万元。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577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57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陈某某、李某某报案属于诬告陷害,判决:一、陈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二、李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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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李夫妇诬告陷害合伙人王某被判刑)

陈、李夫妇不服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刑终174号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17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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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李夫妇诬告陷害合伙人王某被判刑,上诉被驳回)

在陈、李夫妇被判刑之前,中山市公安局调查发现,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国保大队大队长李某办理王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中,“存在工作失职、处理涉嫌物品不当的错误,给予李某行政记大过并予以免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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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陈、李夫妇诬告陷害合伙人王某的公安部门负责人受到处分)

颠倒判决 指鹿为马

由于公安在办案过程中违反规定,把扣押的王某身份证及印鉴交给了陈、李夫妇,陈、李夫妇用王某的身份证及印鉴从银行取走了合伙收入全部钱款,并收取了合伙的工程款欠款,全部归为己有。

王某被诬告陷害昭雪后,便通过民事诉讼,向陈、李夫妇追讨属于自己的合伙收入,陈、李夫妇夫辩称他们与王某2008年6月1日签协议之前没有合作关系,签协议之后没有收入。

王某起诉陈某某、李某某时向法院的证据主要有:

一是广东执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受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委托出具的粤执会鉴字(2009)第字J006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载明:“本所接受贵局(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委托,对陈某某和王某合作经营项目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审核账目包括2008年1月1日双方合作建账起至2008年10月27日止期间所有账目;第四页载明“支付现金款项有m3m4宿舍、翔成厂房、宝明仓库、办公室、污水厂”;“收支结余“银行收入26 242 430元-支出25 212 206元=结余1 030 224元,现金收入15 834 471元-支出14 210 602.18元=结余1 623 868.82元”。

这份原本用于陷害他的《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审计是他与陈某某的合作项目,明确载明银行加现金总支出25 212 206+14 210 602.18=39 422 808.18元,合作公司办公室开支433 788.72元;承揽13个项目总造价56 448 973元,总支出39 422 808.18元。这些都有力地证明了王某与陈、李夫妇在2008年6月5日签订《合作协议》之前存在实际合作关系,并承揽了13个工程项目。2008年6月5日之后,没有承揽到新的项目,但是之前承揽的项目仍在正常施工建设,正常进行工程款收支,直到2008年10月9日突然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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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载明审理的标的为王某与陈、李夫妇合作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二是合作期间,王某经手签订的13份工程合同。这13个工程项目,从项目谈判到协议签订再到项目执行收取款项,王某都全程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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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为王某与陈、李夫妇2008年6月1日之前合作期间参与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之一。)

三是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577号刑事判决书第2页载明:“中山市第一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29日,被告陈某某、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在中山市三乡镇成立阳江市江城建筑工程公司中山强龙分公司……”“合作出现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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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载明检察机关查明王某与陈、李夫妇合伙成立分公司……合作出现分歧……)

四是李某某报案笔录载明:“(公安)问:你今天到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有什么事吗?”“(李某某)答:因我经营的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建筑公司中山强龙分公司被我的合伙人王某侵占财物,所以我过来公安机关反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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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诬告陷害王某报警笔录时说王某是她的合伙人)

五是王某与李某某双方于2008年6月5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李某某占利润60%,王某占利润40%。该协议的第三条第四款约定“从2008年6月1日起执行本协议财务条款。从2008年6月1日前的所有账目按原账目双方核对,甲乙双方签证(字)确认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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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6月1日前所有账目……”充分表明签订协议之前有实质合作)

王某认为,法院判他赢官司是铁板钉钉的事情,而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699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告王某起诉理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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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支持陈、李夫妇与王某没合作的辩诉,驳回王某的诉求)

王某不服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20民终489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与陈某某、李某某在涉案工程中存在合作关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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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支持陈、李夫妇与王某没有合作的辩诉,维持原判)

双方合作以来共承揽了13个工程项目,没有其他项目开支,13个项目总造价56 448 973元,合作总支出39 422 808.18元,如果没有合作这13个工程项目,这39 422 808.18元支出去了那里?这是公安调查取证委托司法审计得出的金额,而且也是陈某与李某签字确认的,不知道法官怎么会判决涉案工程没有合作关系?王某怎么也想不明白。

呼吁正义的曙光

从13份工程承包合同,到李某某的报案笔录、《鉴定意见书》、再到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合作协议》的第三条第四款的约定,合作总开支公安调查审计达39 422 808.18元,都充分证明2008年6月1日之前双方就存在实际的合作关系。2008年6月5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之后,没有做任何项目。案涉13工程项目全部是2008年6月5日之前签订的,要是此前双方不存在合作关系,这13个工程项目都也与王某无关,合作支出达39 422 808.18元做何解释?《鉴定意见书》载明“对陈某某和王某合作经营项目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及多次提到王某收支巨额账款又作何解释?577号刑事判决书提到的合作事宜,及《合作协议》“从2008年6月1日前的所有账目按原账目双方核对,甲乙双方签证(字)确认建账”,明显是对签订协议之前合作账目如何处理的约定,这又作和解释?

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他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话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总书记指出,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总书记强调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我们坚信颠倒黑白、指鹿为马的判决只是法官队伍中极个别“蛀虫”在作祟,绝大多数法官是清正廉洁的,是会尊重事实做出公正判决的。目前王某已经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我们也相信广东省高院是会明察秋毫,依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具有公信力的裁决,我们也将在第一时间进行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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