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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踩踏事件泰方拟赔40万 律师称导游行为或不属见义勇为

  12月21日,泰国芭堤雅大象园内的大象突然失控,35岁的中国旅行团领队何永杰为保护游客,被发怒大象踩伤身亡,早前有报道指事件是因何带领的游客不听劝告拉扯大象尾巴而引起的,但泰国警方后来指尚未有足够证据证实大象是因此发怒。
 
  澎湃新闻网的报道称,何永杰带领的游客们表示,其实并没有游客去扯大象尾巴,是大象突然发怒,何确实是为救同团一位老太太才遇难的。同时,游客们说,何永杰被大象踩踏后,至少等了半小时,象园的工作人员才出现。而在何救人和被踩踏的过程中,没有一位当地工作人员施救。
 
  据《曼谷邮报》报道,事件发生之后,大象营营主和驯象员因此遭到警方的指控,警方称两人要对这起混乱事故负责,而两人也在警局当场承认指控,他们在被质询后释放。
 
  长期代理旅游纠纷的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张思律师表示,根据《旅游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因此旅行社对于客人在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义务对客人进行救助。及时救助义务也是旅行社最重要的义务之一。旅游者面对危险时也有权利要求旅行社对其进行救助。
 
  张思律师表示,如果何永杰是旅行社的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何永杰的行为属于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属于工伤。如果何永杰是临时为该旅行社提供领队服务,二者是劳务关系。
 
  根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的公民,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或抢险、救灾、救人,表现突出的行为。”
 
  因此何永杰作为带队的领队对其带领的客人是负有法定责任和特定义务的,故不属于见义勇为的范围。
 
  中国驻泰国使馆23日晚表示,泰国东部春武里府金三角水果园大象踩踏游客事件发生后,使馆工作人员于22日下午派员赴当地医院探望伤员,祝其早日康复;前往当地警局会见死者家属,转达使馆关心慰问,并告知善后事宜处理程序。同时敦促泰方尽快查清事故原因,公平公正处理此案。
 
  同时,泰国警方表示,尚未有足够证据证实大象是因为被中国游客拉扯尾巴而发怒的,具体事故原因仍在调查中。
 
  事故发生后,中国国家旅游局表示,对此事件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要求中国驻曼谷旅游办事处了解情况,慰问已赴泰的领队家属、探视受伤游客,并协助做好此事件处置相关工作;责成重庆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及时妥善处置。
 
  22日上午,何永杰家属赴泰国处理后续事宜。据目击导游称,当晚泰国警方与家属协商,由象园和泰方旅行社共赔付家属40万人民币,家属表示不能接受。据悉,目前何永杰遗体已运往曼谷。
 
  中国驻泰国大使馆提醒,赴泰中国游客要提高安全意识,不要贸然触碰动物,以免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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