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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精神是律师应有的特质和品格

律师是法律工作者,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只要依法为当事人服务得好就好。律师还需要有批判精神吗?答案,是肯定无疑的。其实,作为律师在为当事人法律服务中,就是以调查事实为依据,运用证据和适用法律,对相对法律主体有违法律行为的批判。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服务的过程,就是展现律师批判精神和水准的过程。只是由于律师各自法律功底厚薄不同,运用法律能力大小不同,批判水平高低不同而已。当然,只有对相对法律主体有违法律事实批判得当,批判水平高,才称得上对委托当事人服务好,一般也会取得对当事人有利结果。不过,本文所要强调的,并非单是律师办案中须展现出批判精神,而是,律师在所处社会的进步过程中应有批判精神。这是基于律师应有社会责任所决定的。律师职业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而我们所处和面对的社会是变动不居的,总是存在这样那样有失公平正义的环节和问题,即便问题一时得以克服,社会调整相对成熟,前行过程中仍然会出现新的缺失公平正义的环节和问题。因而,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的合格律师,必然会有社会责任的担当,面对不公不义的社会问题,尤其是那些与法律相违、与法治相悖的社会问题,敢于直面发声,秉持和发扬批判精神。由上而论,批判精神确是律师从业者应有的常态特质,必然应有的品格。溯及近现代历史,那些堪称大律师的前辈们,沈钧儒、章士钊、潘震亚、江庸、史良、贾潜、林亨元乃至近日刚刚离世的张思之先生??,在他们担承律师之职时,焉何不是个个关注社会不公不义问题,尽显批判精神!所以,我深以为悟,律师职业的社会角色是批评者而非歌颂者。律师不仅在办理案件中,而且在社会生活中,能关注社会问题,秉持批判精神,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才是真正合格的律师,才是全面优秀的律师。反观现实,看到不少既办案服务好,又能忧国忧民,关注国家发展短板,关注社会弱势群体,针对社会存在的不公不义问题,针对社会腐败颓废环节,从法律上道义上大力批判挞伐,力促国家革故鼎新,力推社会文明进步的优秀律师湧现,的确令人欣慰;但也看到,单顾办案,对社会问题和不良现象,对弱势群体的困苦磨难,充耳不闻的似乎更多。对于这样并不乏专业能力的律师,我们能说些什么呢?这只能说是律师工匠,但愿他们对律师的批判精神能保持和发扬,法律服务格局上更大些,全面些,其品质更优秀些;毋庸讳言,近年我们也看到不少律师喜欢攀权附势,对社会上出现不公不义问题视而不见,对社会弱势群体困境置若罔闻,甚而专爱粉饰太平,热衷吟唱颂歌。这是对律师职业批判精神的严重异化。其实,这样做对固化社会问题倒是有利,而对社会进步毫无益处。真是让人遗憾,令人担忧!(社会之优不是不能歌颂,那是演员的事,是宣传部门的职责!)批判精神是律师的特质和品格。没有批判精神的律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愿批判精神能逐步植根于律师职业群体,以使我国律师业得以健康发展。(郭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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