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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人民法院一判决结果惹质疑

近日,大理市凤仪镇金凤凰幼儿园负责人杨跃萍实名举报大理市人民法院法官“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对于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3263号判决书出具的审判依据以及判决结果,杨跃萍经咨询多位法学专家后认为:大理市人民法院法官判案依据错误,判决结果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审判法官涉嫌办人情案。

案件起因源自房屋租赁纠纷

据杨跃萍讲,2013年的5月份,杨跃萍找到凤仪镇时任镇长赵德雄,提出要在凤仪镇开办一所艺术类幼儿园的想法。赵德雄表示认可和支持,并且还要求开办的幼儿园要有规模,有特色。在得到赵德雄的许可后,杨跃萍就开始四处打听租赁办园场地。此时,大理市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国税局位于凤仪镇凤麟路的一栋沿街五层楼房正好闲置,在房屋门口贴有出租公告。杨跃萍就根据公告上面的联系电话,找到开发区国税局副局长张希贤落实房屋出租情况,张希贤让杨跃萍写一份租赁申请书交给开发区国税局办公室。

租赁申请书递交之后,大约在2013年的6月中旬,开发区国税局办公室通知杨跃萍到局里有事要谈。杨跃萍来到开发区国税局后,张希贤副局长首先问杨跃萍租赁用途是否就是开办幼儿园,还说有一个网吧老板也要租赁这栋楼房,用途是经营酒店(因为网吧老板一直租用此楼房铺面经营网吧)。张希贤副局长给出的租赁条件是:第一、租金要涨价,比原来出租价格要高几倍,哪个给的租金高就租给哪个;第二、租金要3年一次性交清。张希贤副局长问是否能满足这两个条件,杨跃萍表示没有问题。张希贤副局长说那你去找钱去,准备好钱再说。杨跃萍说资金都已经到位了。

过了没几天,张希贤副局长又让杨跃萍过去谈话,说租金每年是16万,3年一次性交48万元。杨跃萍告诉张副局长决定承租。随后,大理市开发区国税局办公室通知杨跃萍到局里去一趟,局长李庆花与杨跃萍面谈,李庆花局长说:“现在有几家和你们在竞争,但是大理州国税局局长在会议上表态支持办幼儿园,所以我们决定把房子租给你们办幼儿园,说实话把房子租给你们,我承担很大的压力。”

2013年7月初,开发区国税局办公室通知杨跃萍到局里一趟,杨跃萍到了以后,张希贤副局长说:“你们先把房屋钥匙拿回去,赶紧装修房屋,租赁合同改天再慢慢补签。”杨跃萍问,合同到期后是否可以继续承租,因为开办幼儿园前期投资需要300多万,如果合同到期无法续租的话会损失很大。张希贤副局长表示续租没有问题。杨跃萍在得到张希贤副局长的口头承诺后,放心地开始订料装修。

2013年7月16日,开发区国税局通知杨跃萍把租金48万元打到云南省大理市国家税务局账号上,杨跃萍当天就把租金转到大理市国家税务局账号上,并且当天与开发区国税局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2013年7月30日,开发区国税局给杨跃萍出具了租金票据。

2014年1月9日,开发区国税局给杨跃萍下发了《关于尽快完善有关手续的通知》;2014年7月10日,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大理市教育局的回复,下发关于严格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相关规定的函;2016年3月21日,开发区国税局又给杨跃萍下发关于不再续租房屋的函,理由是根据中办发[2013]17号《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精神,开发区国税局的资产不能再出租。

以下是开发区国税局2014年1月9日给杨跃萍下发的通知和2014年7月10日下发的函告,在2016年3月21日之前开发区国税局给杨跃萍下发的通知和函告中从未提到关于[2013]17号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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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8日,开发区国税局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回房屋,在答辩期内,杨跃萍依法提起反诉。庭审时,双方辩论的焦点为:在2013年7月16日合同签订时,开发区国税局是否已经知晓中办发[2013]17号《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精神。如果说开发区国税局在合同签订之时就已经知晓该《通知》精神的话,则涉嫌合同欺诈。

被告:大理市人民法院法官“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大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原告(大理市省级开发区国税局)、被告(金凤凰幼儿园)均为合法的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形式和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辩称原告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应承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国家政策的义务,原告隐瞒事实并欺诈被告订立合同,但在案证据可以看出,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新华网公开发布中办发[2013]17号的时间是2013年7月23日,而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3年7月16日,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有规避政策隐瞒事实的行为,故对被告反诉主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大理市法院的如此认定,杨跃萍认为:大理市人民法院法官涉嫌“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事实与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同样是政府的门户网站,杨跃萍通过如下方式检索:首页→司局频道→预算司→搜索框内搜索“[2013]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2013年7月14日,中办发[2013]17号)。证明该文件的发布日期为2013年7月14日,也就是说,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2013年7月16日之前就已经发布实施。大理市省级开发区国税局作为国家机关应当知晓并执行文件精神内容,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欺诈行为,最终导致国家政策的执行不到位,损害了国家利益,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至始无效,法律后果应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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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早在2013年3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问时,就已经明确表示要约法三章:本届政府内,一是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二是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三是公费接待、公费出国、公费购车只减不增。这说明,在中办[2013]17号文件《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发布之前,李总理就已经在记者招待会上进行事前吹风,大理市省级国税局说事先不知情的说法让人无法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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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退一步讲,即便由于二者时间间隔太短,开发区国税局当时不知道文件已经下发了,那么在2013年7月30日,时隔半个月之久,开发区国税局为什么又给杨跃萍出具租金收据呢?这又作何解释呢?如果说在7月30日开发区国税局仍然还不知道中办〔2013〕17号文件的下发,显然说不过去,那就只有一种解释,就是开发区国税局其实早已经知道了文件的下发,但是隐瞒了真相,仍然给杨跃萍出具了租金收据,让杨跃萍继续履行合同。

第四 大理市省级开发区国税局在2014年1月9日给金凤凰幼儿园下发的通知中,要求金凤凰幼儿园尽快完善办学手续,理由是有多家幼儿园举报金凤凰幼儿园没有办学手续,并且说如果没有办理相关办学手续的话,将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回房屋。根据该通知可以看出,开发区国税局要收回房屋的原因是其他幼儿园告金凤凰幼儿园没有办学手续,并且之后于2014年7月10日给金凤凰幼儿园的函告也是这个原因,而不是因为中办发[2013]17号《通知》的原因。因为在2014年1月9日下发的通知和2014年7月10日下的函告里面都没有提到【2013】17号文件。

综上所述,杨跃萍认为,正是因为开发区国税局的有关领导故意隐瞒了事实真相,并做出了许多口头承诺,才导致她做出错误的判断,将毕生的积蓄投入到这个幼儿园的建设,还为此借了许多的外债。

对于大理市法院的如此审判认定,杨跃萍其实早就有预感。因为在2017年2月20日刊发的《大理市省级经济开发区国税局被实名举报涉嫌合同欺诈》一文,激怒了大理市教育局的领导。稿件刊发后的第三天,大理市分管教育的副市长李欣还专门把金凤凰幼儿园的股东代表罗某叫到办公室,说你们这个幼儿园必须停办,开发区国税局起诉金凤凰幼儿园的案子3月2号法院就判决了,你们非输不行,到时候就会强行收回房屋,你们赶紧把学生分流一下,将学生家长安抚好,退给家长学费。罗某反问,法院还没有判决,你怎么就知道我们非输不行?李欣副市长不再做声。随后,罗某听有关领导讲,李欣又召开了有教育局、国税局等多部门参加的联合会议,会议的主体内容就是想办法让金凤凰幼儿园停办。

罗某告诉记者,通过李欣市长的谈话就能听出来,大理市教育局的领导就是要致我们于死地,法院还没有开庭,李欣副市长就已经协调好法院了。更主要的是开发区国税局局长李庆花与杨跃萍通话时说,从把房子租给金凤凰幼儿园使用后,她就承担着风险和各种压力,把她架到火上烤。那么李局长的各种压力从哪里来?是谁把她架到火上烤?(此通话有录音)

据悉,因为对大理市人民法院的审判认定不服,杨跃萍已经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开庭时将邀请国内知名法学专家跟多家媒体记者参加庭审旁听。对该事件的进展,媒体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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