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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翼城非法储存大量火工品案件调查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发生因矿山企业民爆物品非法流失引发的爆炸案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2017年4月21日,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对翼城县金泉铁矿非法储存雷管、炸药进行了查处,从该矿矿井中起获雷管3147发、岩石膨化炸药3158.8公斤、二号岩石乳化炸药288公斤。
  
  民爆物品的流向之谜
  
  记者了解到,2015年12月,金泉铁矿以临汾古尧爆破有限公司的资质,向翼城县有关部门申报炸药、雷管等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并获审批。对此,临汾古尧爆破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文刚说:“2015年12月,金泉铁矿使用我公司资质总共审批炸药5批次,每批次的数量为炸药1.4吨、雷管1000发,当月共批炸药400箱、雷管5000发。购进雷管的生产单位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炸药的生产单位为‘山西焦煤集团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孝义生产点’。”记者在翼城县公安局查阅到了审批文件(翼城非煤整办发[2015]7号文件)。
  
  翼城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卫长征对此的解释是:“当时,金泉铁矿申报要求批16000公斤炸药,15000发雷管,考虑到金泉铁矿不具备这么多用量,经过我局领导以及我单位审核后,批给金泉铁矿10200公斤炸药,11000发雷管。因金泉铁矿的炸药库存储量为1.5吨,所以我们是以一周分两个批次,在一个月内发放完毕的。”卫长征提到的金泉铁矿民爆物品审批数量与宋文刚说的数量存在很大差异。对于翼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给金泉铁矿的核量,卫长征也有自己的看法:“一个基建矿井怎么能核这么多量!安监局在‘火工品核量’上有管控不严之嫌。”
  
  此案最大的疑点是民爆物品的流向信息。翼城县公安局从金泉铁矿现场起获的非法储存的民爆物品流向信息追溯显示:炸药的生产单位为“山西江阳新安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永济公司”“山西汾西矿业集团化工有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化工公司孝义生产点”“屯留县金辉化工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雷管的生产单位为“山西壶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最后的使用日期为2015年12月,最后购进与使用单位为临汾古尧爆破有限公司;另外,288公斤二号岩石乳化炸药的来源是翼城县星联矿业有限公司。
  
  据宋文刚所说,金泉铁矿以临汾古尧爆破有限公司资质购进雷管的生产单位为“山西汾西矿业集团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翼城县公安局查获雷管的生产企业却为“山西壶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我国历来对民爆物品的流向都有最严格的管理,金泉铁矿非法储存的民爆物品与该矿获得审批的民爆物品流向有着很大的差异,金泉铁矿非法储存的这批数量巨大的民爆物品究竟从何而来?
  
  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条例》规定“爆破作业单位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从上述《条例》内容来看,结合金泉铁矿一案案情,翼城县相关职能部门显然监管缺位。
  
  对此,卫长征给出的解释是:“对地面上民爆物品的流向是由我局治安大队民爆中队进行监督检查,井下则主要是由翼城县安监局负责,我局民爆中队协同工作,两家共同进行监管。”
  
  翼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崔武、安监一股股长李殿斌向记者“强调”:“对于在金泉铁矿起获雷管、炸药是公安机关的事情,涉嫌非法储存‘火工品’那是公安机关处理的事情,谁该承担法律责任那是他们的事!”
  
  当记者提出查阅安监局所建的金泉铁矿民爆物品流向台账时,李殿斌说:“有台账,在档案室,我看到后告诉你。”截至发稿,记者多次致电李殿斌,均联系不上他本人。
  
  翼城县安监局:
  
  金泉铁矿属于停建矿井
  
  根据临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马玉顺提供的一份没有加盖公章的回复函显示:金泉铁矿为设计年产量3万吨小型矿井,于2012年4月17日取得翼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立项批复;2012年7月23日,临汾市安监局对该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了审查并予批复(文号“临安监审发[2012]87号”),基建工期为20个月。批复基建后,该矿因多种原因,一直没有正常施工建设。2015年11月6日,金泉铁矿提出基建延期申请报告,翼城县安监局根据企业申请和实际基建时间,于2015年11月18日发文同意金泉铁矿顺延基建工期12个月至2016年11月17日。根据申请,该企业于2015年12月批供了一个月民爆物品。从2016年至今,该矿因资金问题一直处于停工状态。
  
  翼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一股股长李殿斌向记者证实:“2016年,金泉铁矿没有基建,也没有向我们提出基建延期申请报告。2015年12月,该矿确实申批过一次火工品,申批的具体数量以及‘核量’的具体数字,时间有点长,我记不清楚了。金泉铁矿属于停建矿井,对于这种长期停工的企业,我们是按照惯例对其进行季度性检查。2016年,我们共对该矿进行了4次监督检查,均未发现该矿进行基建施工。”
  
  金泉铁矿被指越界开采
  
  “事实上金泉铁矿在‘火工品’被查获前两个月并未停过工,而是一直在越界搞基建,‘超层越界’开采已经将巷道打到浮山地界。”该矿施工负责人王政伟指证:“2014年到2016年,我所施工的这条巷道因没有设计方案、图纸、施工方案,只能凭经验施工。2015年共掘进巷道平行220米,斜坡260米,2016年,斜井24度三道坡平行100米,斜坡110米。在金泉铁矿施工的这几年,该矿从主斜井进入大约540米到达直井口,超层越界地方离直井口大约三十米左右,历年我在该矿掘进巷道大约为1800米左右。2015年,每个月都用掉几百箱炸药、几千发雷管,也不知道金泉铁矿是通过何种途径批来的。金泉铁矿的实际控制人以及法人刘幸等都让我们将这些雷管、炸药摆置井下不定地方予以储存。”
  
  金泉铁矿向翼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一份“费用支付说明”证实了王政伟的说法。“说明”加盖了金泉铁矿的公章,落款日期为2017年5月25日,“说明”显示金泉铁矿2016年2月至12月购进民爆物品合计花费10.8360万元。
  
  记者从翼城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了解到:“就金泉铁矿超层越界的情况,翼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许拥军已经批示,翼城县国土局将责成第三方对金泉铁矿超层越界的情况进行查处。目前,翼城县已对全县矿山企业集中开展安全和环境整治工作,在此期间,全县所有矿山企业全部停工进行集中整治,等到集中整治结束,才能给其供电、送风后进行查处、落实。”
  
  公安局作出拘留处罚
  
  这起大量非法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火工用品的案件,翼城县公安局于2017年6月对金泉铁矿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罚决[2017]000090号)显示:“现查明2015年9月至今,在翼城县金泉铁矿法人代表、临汾古尧爆破有限公司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刘幸的安排下,王政伟让工人将正规批复的火工品非法存放在矿井下的巷道内,用于生产,至2017年4月21日共非法储存岩石膨化炸药3158.8公斤、二号岩石乳化炸药288公斤、导爆雷管3147发。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查获经过、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行政拘留十日,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翼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于2017年6月16日将王政伟送至翼城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为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被处罚人王政伟并签字。”对于事态进展,本刊将继续关注。(本刊记者 靳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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