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委发函承认组庭仲裁违法的情况下,信阳中院朱峰拒不执行,将百万股权纠纷案做出伍仟多万赔款判决。此案子,两次仲裁,三次开庭,由同一法官审判裁决的消息在信阳炒得沸沸扬扬,传遍大街小巷。
据悉,04年在信阳市有关部门招商引资政策的激励下,二等甲级伤残军人冯跃忠来信阳创业;在创业之初与自称教师的尹燕翔一起创业,尹燕翔出资100万占10%的股权,成立了河南龙跃置业有限公司;后因公司发展需要拿地,股东会研究决定每位股东按持股比例追加投资,尹燕翔以多种缘由拒绝追加。后经股东会决议由冯跃忠出资100万,收回尹燕翔股份,并在09年1月18日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变更,尹燕翔在龙跃置业已经没有股权。09年1月19日,尹燕翔心存不满,以叙旧名义将冯骗至其办公室,采用威逼利诱的手段胁迫冯跃忠签署一份900万的10%股权转让协议书。自签协议后,尹燕翔以各种手段逼迫冯跃忠先后支付人民币几百余万元,从不提供票据或打白条,冯跃忠感到委屈,拒绝支付款项给尹燕翔。后尹燕翔多次以暴力手段向冯跃忠索赔,尹燕翔的敲诈行为给冯跃忠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让冯跃忠无法忍受的是,尹燕翔为达到敛财目的,买通信阳仲裁委员会时任负责人,非法组成仲裁庭,做出了(2016)信仲裁字第034号裁决书。
冯跃忠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撤销(2016)信仲裁字第034号裁决书。信阳中级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朱峰,隐瞒事实,出具了(2017)豫15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裁定书单方发放给尹燕翔,对冯跃忠隐瞒该裁决书。尹凭借其非法的裁决书编造事实四处告假状,逼迫冯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进行调解。冯跃忠再次向法院提交撤销调解书,信阳中级法院依法撤销该调解书并决定对冯跃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重审。
按照《民诉法》规定,再审案件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朱峰公开违反这一规定,继续作为审判长和承办人审理冯跃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开庭时冯代理律师以朱峰、姚涛是原调解书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申请二人回避,朱峰以审委会决定让他继续审理为由拒不回避,并胆大妄为的做出了2018)豫15民特24号民事裁定书。
法发〔2019〕35号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响应习总书记号召,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为民营企业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法发〔2019〕35号规定: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认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不存在恶意变更、规避执行的情形的话,应当予以准许。再如,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
截止发稿时,压执行局依然超标的执行,冻结冯跃忠公司账号资金及个人资产数亿元。
冯跃忠依法向河南省人大办公厅信访,省人大依法安排相关人员核实信阳中院落实情况并责令其停止执行;信阳中院以函件未盖章为由进行推脱。
后省人大至信阳市相关部门经调查核实证明其函件盖有公章,并上交相关部门。
经资深人士查实,信阳中院法官朱峰三次开庭参加审理此案,出具两份判决书。河南省高院郭副院长答复说,若是朱峰连续审理三次,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信阳中院一直未停止执行,此事耐人寻味。
朱峰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冯跃忠的基本权利。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朱峰胆大妄为的行为显然与此相违背。
法制是保障个人权利的重要根基。朱峰的行为给社会和谐和他人利益带来了巨大危害。 在打黑除恶、反腐倡廉,法制时代高速推进的今天,朱峰等人的行为很难有容身之所。
从省人大处获悉,冯跃忠案,已经列为20年十大重点督办案件,此案件后续进展,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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