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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长汀检察院办理全省首例破坏自然保护地案

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福建省生态安全的核心屏障,其水土涵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意义重大。2023年春节前夕,被告人程某春为便于运输位于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竹山上的毛竹,擅自在保护区内违法扩宽山间小路,毁坏核心区林地植被,导致生态功能严重受损。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检察院闻讯而动,以刑事公诉与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第一时间亮出司法利剑,彰显检察机关守护生态的硬核担当。

审查起诉中,长汀县检察院精准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并依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林业局出台的《关于在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以专家意见的形式委托福建省林科院对该案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量作出科学评估核算,核算累计损失价值52676元,碳汇损失量合计44.1tCO2-e,为诉讼奠定坚实基础。

庭审阶段,长汀县检察院以“刑事惩处+民事赔偿+生态修复”三重诉求为核心,当庭举证被告人违法占用生态公益林7.545亩、毁坏林木立木蓄积14立方米,造成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5万余元等事实,法院当庭宣判支持全部诉求,形成“违法必究、损害必赔”的司法震慑。

据悉,此案案发地位于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对人为干扰敏感度高且恢复困难,是国家生态安全高地。如何让生态损失“可量化”、修复责任“可执行”?检察机关突破传统办案思路,采用“功能损失赔偿+碳汇认购”机制。在公益诉讼环节,引导程某春主动预缴赔偿固碳损失4504元,专项用于认购水土保持碳汇,实现生态损害“货币化”补偿。

从刑事追责到民事追偿,从创新机制到长效监督,长汀检察机关以“案”为基、以“法”为刃,将生态司法保护融入案件全流程。未来,长汀检察院将继续深化“惩治—修复—预防”三位一体模式,以更严密的法治网络守护青山绿水,为生态文明建设注入澎湃检察力量。(长汀县检察院 吴文祥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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