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手机版
华夏小康网  >  社会 > 法治 > 正文

老八路痛斥天津一场被法外力量左右的审判

近日,网上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特别强调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明确规定“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此,老八路张文海感慨万千,并愤怒痛斥天津一场被法外力量左右的审判。

张文海_副本

老八路张文海在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大会前排就座

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天津宝坻老八路张文海之孙张某,在大街上无辜被正在与人斗殴的李某、薛某等多人打成重伤。但由于打人者有钱有势,接下来本案的侦查、审判和检察院的监督过程都疑似被法外力量所左右下进行,不仅依据的证据非法,而且认定的事实不清,而更令人震惊的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竟公然在《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中说,依据无签名鉴定的刑事判决正确。那么,这个鉴定是否合法、据以定案的刑事判决是否正确、本案到底有没有被法外力量左右?

首先,在侦查期间,公安宝坻分局出具了一份没有最终结论的轻伤鉴定,且对多名打人者仅移送一人。在审判期间,天津高法出具了一份没有法医签名的轻伤鉴定。在申诉期间,天津市检察院出具了一份依据无签名鉴定而认定刑事判决正确的答复。

22222_副本

《刑诉法》第120条规定:“鉴定应有鉴定人签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1)第42条规定:“无签名鉴定无效”;《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及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等法定内容,如没有则就不产生证据效力”。《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均明确规定了:“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而无论是(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还是(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附民裁判,均已查明,公安和法院的两份鉴定,都是根据损伤当时的部分伤情,而并非是全面分析的最终结果。显然,有悖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白纸黑字,铁证如山,天津市检察院对本案不予抗诉的认定,依据的是哪条法律?如此公然的渎职枉法,该由谁来监督,由谁来纠正。在这起漫漫十三年的刑事申诉案中,天津市检察院是否尽职,从一开始就参与了本案非法鉴定的于世平检察长,是否尽责?

最高法在2017年5号文件中又再次重申了“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为什么本案中的两份非法鉴定不被排除?据此定案的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附民裁判不被纠正?

关于本案,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主办的《法制文萃报》,曾连发了两个整版的咨询报道《受害人为什么不服判决》和《刑事受害人的赔偿之痛》,均明确指出了该份鉴定非法无效,该案属于法定的再审情形,建议去法院、检察院申诉。然而,对于申诉人十三年的依法申诉,天津市检、法两院却没有任何进展。

\

申诉人不知,本案的水到底有多深,背后的法外力量到底有多大。依据伪证的刑案,迟迟无人纠正,难道国家《刑诉法》无效了吗?

据了解,在天津高法出具这份非法鉴定时,现任天津市检察长的于世平,正是该院主管司法鉴定的副院长。不知他是如何把关,更不知这个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刑案,为何长达十三年都无人抗诉和再审。难道,天津市法院就是如此的依法办案?天津市检察院就是如此的法律监督?

老八路张文海气愤的说,我们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社会主义新中国,岂能由这帮司法蛀虫如此败坏,我们伟大、光荣、正确的党,岂能由这帮司法蛀虫如此抹黑。是法大还是权大,难道天津是独立王国?请求以习近平主席为核心的党中央,严惩天津的司法败类,还人民以公道,还法律以尊严。(张永兴)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