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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修订动物防疫条例 补齐“短板”更具针对性

中新网太原7月30日电 (杨佩佩 杨杰英)记者30日从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进一步适应新的动物防疫形势和公共卫生安全,山西修订《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1999年8月16日经山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订。《条例》实施以来,在加强动物防疫管理、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及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二级巡视员高在前介绍,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地方性法规必须与之保持一致。

高在前说,近年来,山西动物疫病防控面临新的形势。动物疫情形势出现新变化、动物防疫责任体系不完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亟需加强等问题同样让《条例》修订迫在眉睫。

本次修订的《条例》更加明确动物防疫“三方”责任;强化动物防疫的社会化服务;细化布鲁氏菌病免疫的相关要求;充实狂犬病防控规定;规范进入流通领域的动物产品的检疫流程;新增向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的规定;完善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要求;落实指定通道制度;加强动物防疫信息化建设内容;增设相关保障措施;加大处罚力度;规定承担动物检疫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条例》体现了很强的地方特色。”高在前说,修改中,牢牢把握山西省动物防疫的特殊性,正视山西省动物防疫工作的短板,增强法规的现实性与针对性。

其中,细化布鲁氏菌病免疫的相关要求,布鲁氏菌病在整个全国范围来说,不是动物防疫的重点。但山西属于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人间布病新发病例近几年一直位于全国第二名或第三名。根据“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理念,此次专门列了两条,作出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山西防疫工作的特殊性。

同时,加强动物防疫信息化建设内容,信息化建设是山西动物防疫工作的一个明显短板,而信息化建设又是动物防疫工作实现全覆盖无死角可追溯的必由之路。因此,《条例》增加了这方面内容,对于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将会起到基础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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