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终依照劳动仲裁委裁决的内容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一个月内补足赔偿差额169513元,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李某为某建筑公司安装工人,2022年5月10日下午5时左右,李某在工作期间意外摔伤,并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0天。2023年1月12日,该建筑公司与李某协商签订了一份《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108000元,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等一切费用。
因急需资金解决生活和后续治疗问题,且对工伤赔偿标准缺乏了解,李某在未充分考虑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签署了该协议。后经人社局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为10个月。咨询律师后,李某得知自己应得的工伤赔偿款项远不止协议约定的金额,并意识到自己签订的工伤私了协议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于是,李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建筑公司依法向其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伤残等级鉴定未出,李某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处于不明状态,该工伤赔偿协议缺乏客观事实依据,且该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依法认定该协议无效,并裁决某建筑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补足差额共计169513元。
李某与某建筑公司对仲裁裁决结果均不服分别诉至法院。马尾法院受理该案后,详细审查了案件相关证据和事实。承办法官李心认为,工伤赔偿涉及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本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私了协议确实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若维持该协议,将对劳动者造成极大不公。
为妥善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李心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向某建筑公司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后果,告知其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是应尽义务,同时也向李某解释了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介绍了调解的优势和意义,希望双方能够理性协商,达成和解。
经过李心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建筑公司按劳动仲裁委裁决的内容向李某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169513元,于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款项付清之后双方之间的争议即了结。
据了解,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其他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借鉴。在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了解自身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时,务必谨慎对待,避免因缺乏法律知识和信息不对称而签订显失公平的私了协议,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与劳动者友好协商,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工伤赔偿问题,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马尾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