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立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监督1名违反监管规则的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
在缓刑考验期内,陈某某因16次未按规定完成“在矫通”APP位置确认以及参加公益活动迟到、不遵守现场活动记录被给予两次警告,经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提醒谈话后仍不改正,2025年4月,又4次未按规定在“在矫通”APP推送位置信息,再次被社区矫正管理局给予训诫一次。
台江区检察院经调阅社区矫正案卷、核查其违规记录、定位轨迹等证据,并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谈话核实,查明陈某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主观上对监管规定漠视,客观上多次规避信息化核查。该检察院依法向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该局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陈某某缓刑。后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陈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为充分发挥这一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台江区检察院将陈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纳入社区矫正警示教育内容。通过这一案例,对在矫对象进行深刻警示,强化他们的遵纪守法意识,助力社区矫正对象真正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从而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判处缓刑不等于免除刑罚,非监禁刑不等于无限度的自由,社区矫正对象虽无高墙束缚,但也有绝不可触碰的无形“高压线”。台江区检察院将持续关注社矫对象的脱管、漏管及违法再犯罪等问题,积极履职,探索创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质效,守好刑罚执行最后一公里,彰显刑罚权威,维护社会和谐。(台江区检察院兰宁赵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