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竞技体育有自身的规则,羽毛球也不例外。如果一个法律人爱打羽毛球,那么他在八小时之内可能身处法庭之中,在八小时之外则可能驰骋于球场之上。不难想象,时时处处,他都受不同规则的约束,这些规则内容虽异但旨趣相通。耐人寻味的是,这类约束似乎并未令人望而却步,反倒让人乐此不疲。这是为什么呢?
先看看羽毛球场上的规则。不管男女老少,上了球场,就要遵守球场上的规则。球场规则是超越国界和性别的,对参与各方一体适用。规则必先求其公平合理,由权威机构制定后公告周知。规则面前还要人人平等。如果场上有人专用规则去约束他人,而将自己置于规则之上,这样的“聪明人”最后一定玩到没朋友。裁判员也得讲规矩,撇开规则随心判罚的裁判既无权威,也不受欢迎。
规则有不同类别。单打有单打的规则,双打有双打的规则,不可混为一谈,也不能由着性子挑三拣四,只拿有利于己的规则说事,于己不利的就选择性无视。不过,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在非正式比赛中,交手双方可以合意对规则进行变通。如因地制宜将21分赛制缩减至15分,或为增加对抗性而让水平高的一方让球几许等,无不可以商定。这就相当于自愿签订的契约,在当事人之间构成法律。而业内的通用规则和老对手之间惯用的变通规则,也略等同于两种不同的交易习惯。无论如何,有了公平的游戏规则,这游戏才有得一玩——愿打服输,不服再战!
规则不是为了约束,而是为了自由与和谐。规则虽公开透明,球场竞技却变化多端。但场上斗智斗勇,总以规则为依归,在规则中求自由,也在变化中寻规律。要想赢得比赛,先须吃透规则,然后体能技巧等才有用武之地。一方面熟练掌握和运用规则,另一方面遵循羽毛球运动的规律,知己知彼,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技战术水平,方能人拍合一进退从容,一切尽在掌控之中。
当然,不可控的偶然因素在对抗中也占很大的成分,意外频出也算得上是羽毛球运动的魅力之一吧。擦网球变线球压线球之类,尤其考验人的判断力、敏捷性和应变能力。这类球不仅可遇不可求,其本身也是双刃剑。如擦网球擦过了也许是好球,擦不过去就会失分。因击球时误中拍框边缘而致的意外变线球,可能令对手措手不及,但前提也是球变线之后未下网或出界。如因意外事件得分,自可额手称庆。若是因此失分,亦不妨以平常心对待。在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融为一体的竞技比赛中,哪怕是纯属侥幸的意外程序事件也可能左右比赛的结果。
压线球通常会带来更多争议,因为球压线与否难以准确判断。这首先是个事实和证据问题,由于羽毛球的球托具有弹性,球落地后多会换位移形。落地的瞬间稍纵即逝,客观真实已渺不可及,但比赛还要继续。事实由当事者亲历亲见,真相他心知肚明,但问题是他会不会因利益驱使而言不由衷呢?何况眼睛本身也有一定欺骗性,因为事实总是有选择地被感知,人们看到的往往是对自身有利的一面……正如“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千个人眼中也许有一千种真相。关键在于,任何人都不得充当自己的裁判者。场外裁判之所以比当事者更有权威,不在于他比当事者更接近事实真相,也未必在于他具有更专业的知识技能,而在于他所持的立场更客观公正。这就是为什么在没有场外裁判的情况下,旁观者的随口一说可能比当事者的信誓旦旦来得管用的原因。制度比人品靠得住,这或许是仲裁和法庭等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得以存在的理由吧。
众所周知,规则的遵守不仅是个法律问题,还是个道德问题,有赖于良心的自我约束。了解和懂得规则不难,难在心中有规则。规则是用来遵守的,不是用来规避的。好的规则遵行日久,便与人融为一体,内化为人的一部分,人乃由规则之下入乎规则之中,渐不觉其束缚而得尽享其所予之自由与便利,斯臻于从心所欲不逾矩之化境。球场上的规则也不是一切,其有效运作少不了无形的体育道德的支撑。一位富于体育精神的运动员,尽管裁判的错误判罚于己有利,也愿说明真相而不惜丢分甚至输球。显然,在他的思想中,公平竞赛的意义已超越了胜负之争。这样一位球场上的谦谦君子,一定也是日常生活中的守法公民了。
然而,“物有所不足,智有所不明”,真相也确有无法查明的时候,这就要有一些特殊的规则以资应对。像介于似压线非压线的两可之间的那类“压线球”,肉眼凡胎,殊难判断。根据羽毛球的比赛规则,裁判可以宣报“重发球”而对之忽略不计。相比而言,对于业已产生的法律纠纷,法官却不能简单无视而推倒重来,所以在事实不清时,法官只能借助事实或法律推定来尽量还原真相。
法律是对不完美现实的“否定之否定”,规则的存在也不等于规则不被违反,恰恰相反,球员们经常在违规被罚的环境中成长,并在不断纠错中培养起规则意识,进而养成乐观向上的竞技心态。
法律与竞技虽有诸多共通之处,但两者仍然有本质上的差异。有句俗语叫“法律不是体育比赛”。法律以虚拟的方式解决真实的冲突,是武力争斗的强制替代物,是以逻辑的力量代替力量的逻辑。法律程序适用分离原则,避免冲突双方直接对抗而将争端交给第三方解决,但体育比赛却允许双方直接对抗。体育比赛中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合而为一,赛事结束,比赛结果便倚马可待。法律中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却是分离的,庭审终结,裁判文书并不会立即生成。换句话说,要判断谁的羽毛球打得好,需上球场通过较量来一分高下。但通过法律的人为裁断就要靠“纸上谈兵”:由各方提供速度、耐力、技能方面的证据来说服法官。结果是,无需“真刀真枪”即可决出胜负。
申言之,竞技是一种富于建设性的低强度对抗,既可强身健体,又可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满足人们的游戏和攻击本能。球场搏杀,能催生友谊之花;沙场鏖战,只能带来哀鸿遍野。可见,高强度对抗极具破坏性,武力和战争产生危害甚至毁灭社会的恶果,已经突破文明之底线,因为文明和文化的构建以放弃使用武力为前提。所以,竞技体育容于文明社会而武力已为文明社会所摒弃。竞技体育是对武力的一种替代,而法律在文明程度上比竞技体育更进一步——竞技体育还需“斗智斗力”,法律已然“斗智不斗力”了。当然,我们不能只“文明其精神”而不“野蛮其身体”,故竞技体育于人类社会终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不是体育比赛,却比体育比赛更平等因而也更公正。实力悬殊的双方之间在球场上不太可能有真正的对抗,但弱小的个人和最强大的权力主体即国家却能在法庭上平起平坐。法律拟制了冲突然后再解决冲突。法律人为地创造了近似的平等,使实力不对等的主体之间也能坐在一起,再让中立第三方介入以裁决来解决冲突,这样就使弱势一方的利益诉求也能被公正以待。比如在个人和国家之间,通过禁止暴力取证、排除非法证据等规则来限制后者的恣意妄为。如果没有这种限制,强弱判然的所谓对抗中就不存在真正的冲突,第三方裁决机制也将形同虚设。于是,一旦面临刑事指控,弱小的个人对强大的国家将永无胜算,个人自由便毫无保障。如果更为强大一方仅仅因为实力更强大而总是胜诉,那么审判只是一幕闹剧(儒攀基奇著、丁后盾译:《刑法理念的批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6页)。从制度设计上要求强大的国家给弱小的个人“让球”,以保证“比赛”基本的对抗性,这或许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题中应有之义。
人实在是无往而不在约束之中的:在球场上,长抽短吊调动对手可以,大呼小叫干扰对手不行;声东击西打空档可以,串通一气打假球不行;斗智斗力拼技巧可以,消极怠战拖时间不行;合理利用规则可以,恶意破坏规则不行……但话说回来,没有约束又何来自由呢?
正沉思间,对面的球友发话了:“哥们,发什么愣呢?又在脑补法条啊?上球场不就是图个开心吗?来来来,别多想了,我们大战三百回合如何?”
(作者:上海政法学院 谢可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