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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乐市案外人李兰柱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石家庄7月29日电(李涛、张正)7月28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有关法律专家就李兰柱反映的案外人合法权益遭受违法侵害一事,认真进行了法律分析和论证,最后一致认为,李兰柱具备提出异议的案外人适格主体资格,其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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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康虎占与刘海龙退伙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案外人李兰柱具有的财产份额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菜园西岸国际共计16套房产,并裁定评估、拍卖。随后,案外人李兰柱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因为在“西案国际”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内蒙古宏扬昌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的28%股份中,李兰柱和刘海龙都是投资合伙人,法院执行标的应该是被执行人刘海龙的个人财产,但绝不能查封案外人李兰柱所有的财产!然而,新乐市人民法院驳回了李兰柱的异议申请。7月28日,经过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有关法律专家的认真法律分析和论证后,形成书面材料将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请求对新乐市人民法院错误的执行行为给予纠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案外人李兰柱的合法权益。这起由法律专家引发的论证将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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