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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玩蹦床致伤残 “自甘风险”条款难免经营者安保责任

女孩玩蹦床致伤残 经营者担责两成 广东法院发出民法典实施后首份司法建议

“自甘风险”条款 难免经营者安保责任

民法典学堂

一名12岁的女孩在玩蹦床游戏时不幸受伤,造成十级伤残,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女孩家长告上法院,要求蹦床经营者赔偿损失,但经营者强调已在显著位置张贴了安全须知,也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无须担责,女孩受伤应“自甘风险”。

19日上午,这起民事纠纷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经营者对女孩的损伤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同日,为了让各方对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有更加清晰的认识,法院还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据悉,这是广东法院在民法典实施后发出的首份司法建议书。

文、图/广州日报记者章程 通讯员林晔晗、苏倩雯、刘晓仙

案情:女孩玩蹦床受伤 家长索赔15万元

2019年8月14日,12岁女孩丽丽在家长陪同下,来到珠海市香洲区某室内蹦床公园游玩。在活动过程中,丽丽在蹦床原地连续用力蹦跳5次后腾空前空翻失败,背部接触蹦床后反弹,左膝盖撞击左眼受伤。经住院治疗后鉴定,丽丽左眼视物出现重影且上转受限,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丽丽的家长将经营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对此,被告认为,被告在活动场地和周围均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并为孩子配备了防滑袜,且在显著位置张贴了安全须知、在电视屏幕上反复播放安全告知风险视频,提醒消费者“禁止做高难度动作、否则后果自负”等安全警示。丽丽受伤是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的,应“自甘风险”,被告不应该承担丽丽受伤的赔偿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现场缺乏监督管理 经营方担责两成

法院认为,从现有法庭调查和实地勘验的情况来看,经营方已在相当程度上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过,原告是年仅12岁的孩子,极易作出模仿他人动作的不当行为,被告除了应明确告知参与人员注意防范风险外,还应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在蹦床区域巡逻监管,负责落实安全须知的规定。

本案事发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适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法官表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6条,即“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1176条的规定”,为此,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

法院认为,本案中,事件主要原因是原告违反安全守则擅自进行危险动作,被告虽然已经采取了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但是在现场监督管理上存在失当,是导致事件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判决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司法建议

勿因“自甘风险” 放松安全管理

香洲区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代敏表示,此案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了部分消费者和经营者在“自甘风险”方面存在认识和理解上的误区。

为此,法院向珠海市市场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安全教育、警示和管理工作力度。司法建议提出,蹦床项目正日益成为时下未成年人喜爱的娱乐项目之一,但由于这一项目具有一定风险,又未列入国家公布的高危性体育项目目录,缺乏相应的行业监管,容易引发民事纠纷。

据此,香洲区法院表示,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规范和活动安全提示,减少参与者因不熟悉相关活动固有风险而受伤的可能,切忌因为“自甘风险”规则而放松安全管理;要安排专门的现场管理和指导人员,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活动安全提示的不当行为,减少相关行为的不良示范效应。此外,要为未成年人家长及监护人等履行监护职责提供必要的帮助,加大对第一次参加活动人员的风险指引工作,制定和完善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特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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