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保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举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然而,位于河南省方城县拐河镇,镇政府东约2公里处,S330省道南不远处就可看到澧河的垃圾堆,垃圾堆所占位置属东关村四组,走近一看像是经过压缩处理后堆放的各种各样的生活垃圾,在这干净的天气已经臭气熏天。最主要的是距离澧河垃圾堆放处与S330省道垃圾中转站约1公里之远。
本报走访附近村民知,澧河所堆放的各种生活垃圾是该镇集中回收所处理堆放的。随着气温逐渐回升,垃圾山散发出刺鼻的恶臭阵阵飘出,过往堪为其难。马上夏季了,下雨这些垃圾是否会随之漂流,影响下游水源,现在散发的臭气,给群众带来了严重的身心健康,以前河内的生物现在都少见了,当地环保部门也没人出来管理。澧河源于方城县四里店,由西向东,流经方城县、叶县、舞阳县至漯河市区西汇入沙河。河长约145到163公里,流域面积约2787平方公里,河床比降平均约1/3000。澧河上游为伏牛山的暴雨中心,又多为山区,历史洪涝较为严重,建有孤石滩等多座水库及防洪设施,澧河支流丰富,干江河是其最大支流。严重影响水域质量问题和当地的旅游业发展,给众多奔赴七十二谭旅游区的游客造成不良的影响,严重影响了拐河镇政府的形象问题。
作为主管环保部门与水污染管理部门针对澧河堆放的各种垃圾是否巡查到位?监管是否知情?本报联系了环保部门,拐河镇一位接线员说他只负责接电话记录信息向领导反映,直到三个工作日也没有看到拐河镇政府的任何整治行为。拐河镇政府巡查不到位,监管失职。接到举报不加以治理是否存在“助纣为虐”?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保障公众健康,保障饮用水安全,降低水污染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保护水资源,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必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南水北调饮用水仅距离十多公里,澧河贯穿东西,广大市民的健康保障不容忽视。
方城县拐河镇政府,对于澧河这次大规模胡乱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问题,不容忽视!
针对此事,本报将会继续关注,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