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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飞行活动需获得批准

个人“玩”无人机或用动力伞飞行,可以想飞就飞吗?省政府法制办开始就《山西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上述飞行活动,需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有的还要提出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并接受监控。

《管理办法(草案)》提出多项禁止性规定。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风筝、无人驾驶航空器和其他升空物体;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燃放升空的爆竹、烟花、焰火等。对于违反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热气球、飞艇、滑翔机等航空器及动力伞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经县级以上气象、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飞行活动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还应当取得民用机场所在地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应依法向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按照经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飞行活动,飞行全程接受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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