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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出台《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东南网8月29日讯(本网记者 谢玉妹 通讯员 吴晓楠)近日,泉州市民政局制定出台《泉州市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扩大社会监督,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办法》规定,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的情形包括:未按照规定时限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0000元罚款处罚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列入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的情形包括: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受到5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警告或者不满50000元罚款处罚的;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将通过泉州当地媒体予以公示,以实现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开和部门信息共享,加强社会组织监督。

根据《办法》,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不给予资金资助;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不得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已认定的,按规定予以取消;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此外,《办法》对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做出了相关要求。泉州市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工作中,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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