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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大门,竟被孩子几秒晃塌!园方被判全责还要公开道歉

幼儿园的一处关闭的大门被孩子摇晃数秒即倒塌,将孩子砸伤。园方同意赔偿相应费用,但不愿接受孩子母亲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经两级法院审理,幼儿园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因孩子面部受伤,确实导致显示损害并可能对日后产生长期影响,故法院判决其应在媒体公开登报道歉。

去年3月23日下午,小飞母亲牛某在朝阳区一幼儿园接小飞放学。在牛某与老师交谈时,小飞与其他同学在园区内玩耍。

现场监控显示,小飞跑到园区南侧一关闭的大门处,用力摇晃门板,数秒后,大门倒塌,小飞被压在门板下,导致额头受伤。这处大门内部是金属材质,外包两层木板,门上有花朵绘画装饰,而附近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

事发后,小飞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0万余元,并要求园方在媒体上连续一个月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幼儿园对承担医疗费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只是管理疏失,并没有侵犯小飞的名誉权,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事发时是下课后小飞母亲接其放学的阶段,但小飞系在校园内活动,无论是否在上学期间,校园内设施均应保证无安全隐患。即使大门并非游乐设施,但周围既无警戒标示,门上还有花朵图画,易吸引未成年人注意,在此情况下大门的稳固、安全当然是幼儿园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纵观事发过程,小飞在校园内正常玩耍时跑至没有警戒标示或措施、画有漂亮花朵的大门处玩耍并摇晃大门,符合一个六岁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没有过错。摇晃大门数秒后大门即发生倒塌,其母亲在此过程中没有监护上的过错。若非大门存在安全隐患,即使未成年人摇晃,也不应倒塌,或对有安全隐患的大门应予以警示标示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故法院一审认定幼儿园应赔偿小飞的全部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万余元,并在媒体上对小飞刊登一期书面致歉。

幼儿园认可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费用,但其认为因管理疏失而登报致歉,是对教育机构名誉的伤害,不利于教育事业发展。相关人可以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了解园方的致歉意愿,在媒体刊登致歉声明,不符合未成年隐私和利益保护的要求,故其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三中院审理认为,小飞事发时还不满7岁,其受伤面积较大且位于面部,对其身心确实造成了一定的现实损害并可能对今后成长造成潜在影响,故一审法院要求幼儿园在媒体上进行一次书面致歉并无不当。故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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