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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副院长:拒不接受隔离治疗且恶意传播病毒,最高可判死刑

时代周报记者:王心昊

2月6日下午16:00,广东省新闻办公室举行第十二场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就依法防疫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解释。

据时代周报记者现场发回的报道,新闻发布会上,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江楷鑫表示,在依法防疫工作方面,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委政法委迅速牵头组织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进行专题研究,并且起草有关法律法规。省委政法委要求全省各级政法机关在防控疫情执法过程中,遵循五个原则:一是遵循依法有据原则;二是遵循严格高效原则;三是遵循合理适当原则;四是遵循协调配合原则;五是遵循文明执法原则。

对于确诊或疑似病例不接受治疗或者隔离管理、恶意或放任疾病传播的行为,省法院副院长胡鹰表示,疫情发生以来,省法院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对涉及疫情的相关刑事、民事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

胡鹰指出,目前涉及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部门的工作,抗拒、妨害疫情防控,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了不同的罪名,编织了严密的法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相关人员和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不配合执行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胡鹰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确诊或疑似病例不接受治疗或隔离管理、并且恶意或放任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贯彻从快从严精神,准确定罪量刑,依法打击各类涉疫情犯罪,为我省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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