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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二选一”引热议 专家称企业无权限制市场竞争

电商平台“二选一’”竞争模式多角度下法律分析研讨会2日在北京如期举行。方圆杂志社顾问曾宪文在研讨上表示:“此次研讨会主题是针对当前电商平台“二选一”经营模式或经营政策,从法律层面角度进行探讨。”

每年“双十一”大战过后,各家电商平台都会晒出“双十一”当天或期间销售额、成交额等相关数据,而为保持高增长趋势,关于电商平台背后采取“二选一”不正当经营策略行为,成为近年来业内热议话题。据了解,“二选一”是指商家只能选择在一家电商平台做促销活动,并与该平台签订“独家合作协议”,保证产品只单独在指定平台上售卖,同时还必须关闭其他平台上的店铺。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认为,存在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商平台用“二选一”策略,这是损害其他电商以及消费者福利,更侵害自家平台内中小商家权益。目前,电商立法过程中,比较忽视对电视生态平台内中小经营者保护问题,大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优势,把商业优势转化为欺诈平台内经营者正当权益行为,这种现象需引起格外重视。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则表示:“有一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商平台如仍要使用’二选一’经营策略,会直接侵害供应商公平交易权。中小商家弱势地位应当引起立法者、监管者和协会组织的关注。”

中国网科技获悉,《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和《电子商务法(草案)》已进入到三审和二审阶段。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细则问题,刘俊海认为,“二选一”行为是电商平台垄断企业做法,本质上限制了自由竞争,侵害同行企业和相关价值链企业中有关利益相关人的公平竞争权益。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王晓晔也指出,不能把电商“二选一”行为视为正常商业策略,中国在2008年就已开始实施反垄断法案,明确规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即便享有充分自主权,没有随意限制市场竞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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