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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元区:员工简历不真实公司能否解雇?

  案例回放:陈某通过网络招聘,于2016年7月1日入职某文化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陈某的岗位是保洁员,招聘简章上备注50岁以下的优先考虑,陈某入职时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该复印件显示其年龄为49岁。陈某入职将近一年的时候,公司在申报个税时发现陈某身份证信息有误,遂向其核实,陈某才表示为了入职公司,在复印店复印身份证时特意修改了年龄。公司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中的规定“填写有关个人的资料表,应该如实填写每一项目,不得有任何隐瞒和欺骗,如有虚假、伪造和不实之处,公司将解除合同。”公司遂与陈某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陈某不服,认为其已经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了劳动,公司不能因为自己在求职时的身份证复印件有问题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仲裁庭经审理查明,陈某在求职时对于其年龄确有虚假描述,公司在陈某入职后亦已将《员工手册》交其阅读,故仲裁庭认为公司按照《员工手册》中相关规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对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诚实信用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关系是一种相对长期的、具有一定人身依附关系的、以实现劳动力价值和创造产业价值为目标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双方在建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对对方重要信息的了解,对于稳定劳动关系,更好地实现劳动关系的社会价值具有重要作用。一般而言,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有义务说明的事项往往限于劳动者自身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专业知识技能、文化程度、资质经历等。
 
  本案中,公司在招聘时已经对于年龄有相关的要求,而陈某在应聘时向公司虚构了其年龄以满足岗位优先考虑要求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有理有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公司可以依据上诉法律规定,以陈某对其年龄的造假,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在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亦可就陈某的行为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现阶段,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建立健全,诚信缺失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诸如年龄、学历、履历等虚假陈诉的情况较多,若此种行为不受到惩罚,反而让造假者获利的话,就会给社会公平公正和社会价值取向造成冲击,给社会公众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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